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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冯志亮辞去晋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冯志亮辞去晋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冯志亮辞去晋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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